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“八不准”的公告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(包括住宅类、管理类、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),根据自然资源部、农业农村部《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“八不准”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〕号)文件精神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农村建房行为“八不准”
(一)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;
(二)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;
(三)不准买卖、流转耕地违法建房;
(四)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;
(五)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;
(六)不准违反“一户一宅”规定占用耕地建房;
(七)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;
(八)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。
二、严肃查处新增问题
年7月3日后,凡出现新增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,将以“零容忍”的态度,坚决一律依法拆除,恢复种植条件,并追究相关责任。
三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
(一)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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