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卫两人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,致使一方头

被告人刘某某,男,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某小区。因故意伤害他人,于年10月2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于年5月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。

(网络图片)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年10月20日21时许,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“某餐厅”内喝酒时,因琐事发生争执,在争执过程中,刘某某使用啤酒瓶将孙某某的头面部砸伤。经鉴定,孙某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。

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,取得孙某某的谅解。

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二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是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情节,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二个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来源:中国检察网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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